仲裁维权:这些你不能不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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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为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,特别是免收仲裁费、缩短仲裁审理期限等规定,深受劳动者欢迎。但是由于缺乏对相关法律规定的深入了解,一些劳动者的维权之路走得并不顺利,正确解读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的相关内容,有助于劳动者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。 辞职一年内还可申请劳动仲裁 孙某在一家销售企业做业务员,用人单位拖欠他一年半以前的业务提成奖金。由于怕被辞退,他之前一直未向企业要求支付奖金。近期孙某准备辞职,遂想要回企业拖欠的奖金。但由于较长时间没有主张权利,孙某认为申请劳动仲裁可能已经丧失了仲裁时效,遂放弃了申请劳动仲裁的权利。 《劳动法》第八十二条规定,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。如果劳动者超过60日未申请仲裁,就将置自己于非常不利的境地。但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七条关于申请仲裁时效的内容突破了原《劳动法》的规定:第一,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延长为1年;第二,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;第三,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,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。但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,劳动关系已终止的,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。本案例中,孙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想要企业支付拖欠的奖金,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的相关规定,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。但如果其在辞职后主张权利,则应在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仲裁申请。 劳动纠纷不经仲裁也能起诉 打工者小刘因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,遂申请劳动仲裁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,未受理小刘的申请。小刘以为,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。仲裁申请被拒绝之后,自己的维权之路也就陷入了困境。 实际上,在一些特殊情形下,解决劳动争议也并不是一定要经过仲裁的。 首先,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形,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根据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,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条的规定,确属劳动争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;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,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,也应当依法受理。像案例中小刘的情形,就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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